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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如何鉴别?如何监管?解读《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2021-09-25 科技日报, 晨创环保管家590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解读。该负责人说,危险废物鉴别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解读。

该负责人说,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我国危险废物类别多,行业来源广,危险特性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缺乏统一管理要求,存在鉴别费用高、周期长,鉴别程序和报告内容不规范,鉴别结论应用不充分等问题,难以支撑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也增加了相关企业经营成本。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规定统一的鉴别单位管理要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制定《通知》十分必要。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我们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发布《通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科学指导鉴别工作发展。

《通知》如何推动解决危险废物鉴别难的问题?

该负责人说,针对危险废物鉴别费用高、周期长问题,《通知》提出建立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为有需求的单位免费提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相关信息,打破因信息不透明导致的市场垄断,促进鉴别价格回归合理范围,及时满足鉴别需求。

针对鉴别程序和报告内容不规范问题,《通知》明确鉴别流程、鉴别结果认定程序等,并对鉴别报告编制做出统一要求。同时,采用社会监督方式强化监管,即鉴别报告通过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方可作为环境管理依据。

针对鉴别结论应用不充分问题,《通知》明确鉴别结论生效后,可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同时作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动态调整的参考。

《通知》还特别强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主体责任,按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制度要求管理。

《通知》适用于哪些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

《通知》规定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是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三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四是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五是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此外,鉴于相关部门已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通知》明确涉及司法案件的危险废物鉴定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哪些单位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该负责人说,《通知》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当满足《通知》附件1《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一是基本要求,包括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包括配备一定数量全职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三是检验检测能力要求,包括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等。四是组织与管理要求,包括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等。五是工作场所要求,包括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六是档案管理要求,包括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等。

如何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监管?

该负责人说,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参照其他领域的管理经验,在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基础上,更加注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这包括强化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强化抽查复核等。生态环境部适时组织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

《通知》对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做出哪些规定?该负责人说,首先,鉴别委托方应于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在信息平台注册和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并在信息平台中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其次,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鉴别委托方应于鉴别完成后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10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该负责人还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在信息平台公开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提出异议,已由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除外。提出的异议应与鉴别结论的准确性相关,且理由和依据充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评估申请,应通过信息平台向鉴别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对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的评估申请,应通过信息平台向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提出等。

危险废物的鉴别

1.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是什么?

(1)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定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2.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期间、鉴别后应当如何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在属性鉴别期间,可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的要求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应类别的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

3.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固体废物仍是危险废物吗?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4.如何区分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副产品

(1)固体废物与中间物料的区别: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中间物料符合以下两类的,则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①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②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的物质。
2)固体废物与产品(副产品)的区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①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②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③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包括以下种类:
①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②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③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煤矸石等;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或油泥砂、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④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炉渣等残余物质;

⑤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⑥在物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⑦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质等建筑废物;

⑧畜禽和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动物粪便、病害动物尸体等;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作物秸秆、植物枝叶等农业废物;
⑨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⑩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5.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在采集样品时需要注意什么?
(1)采集原则:确保采集的样品具有充分代表性。
(2)采集的目的和要求:特征鉴别和分类、环境污染检测、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综合利用或处置、环境影响评价、科学研究、法律调查和仲裁。
(3)采集前需要进行的背景调查和现场踏勘:产生单位、时间、形式和存储方式;种类、形态、数量和特性;现场及周边环境;固体废物实验的要求。
(4)采集程序:确定采样方法;确定份样量和份样数;确定采样点;准备采样工具;制定安全措施;制定质量控制措施;采样;组成大样(由一批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粹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或小样(由一批中的二个或两个以上的份样或逐个经过粉碎和缩分后组成的样品)。
(5)需记录的内容:采样点、采样法、采样人、采样日期、样品名称、来源、数量、性状、包装、贮存、位置、编号、份样量和份样数。
6.样品采集份样数的原则有哪些?

样品采集需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要求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物料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2)对采样的准确度要求越高,份样数应越多;
(3)物料的颗粒度越大,越不均匀,份样数应越多。

7.样品采集主要包括哪几种方法?

(1)简单随机采样法,适用于堆存、运输中的固态废物和大池(坑、塘)中的液体、固体废物,可应对样品了解很少,采样分散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形。该方法一般按照对角线型、梅花型、棋盘型、蛇型来确定采样位置。
(2)系统采样法,适用于按一定顺序排列和以运送带、管道等形式连续排除的废物,需按一定的质量时间间隔采份样。
(3)分层采样法,指若一批废物分为若干层,则在每层中随机采集份样。
(4)两段采样法,适用于由许多车桶箱袋等容器盛装的固体废物。

8.检测不同类型的固体废物时主要采取哪些分析方法?

(1)氟化物:离子选择电机法(GB/T 15555.11)
(2)腐蚀性:玻璃电极法(GB/T 15555.12)
(3)总磷:偏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712)(4)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702)
(5)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3)、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 702)
(6)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7)、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
(7)总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5)、直接吸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6)、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 15555.8)、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0)、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49)
(8)铜锌铅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铅和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7)、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86)、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9)镍: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5555.10)、镍和铜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51)
(10)金属元素:22种金属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
(11)有机磷农药:气相色谱法(HJ 768)
(12)有机质:灼烧减量法(HJ 761)
(13)挥发性有机物:顶空-气相色谱法(HJ 760)、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
(14)挥发性卤代烃: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4)、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13)
(15)酚类化合物:气相色谱法(HJ 711)
(16)二噁英类: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

9.危险废物鉴别主要有哪些法规标准规范?
(1)《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附件二: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3)《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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