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适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气以及生物质为燃料的非发电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醇基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文件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燃用沼气锅炉、燃气直燃机可参照本文件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生物质锅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35/50mg/m3,10/20/50mg/m3,5/10/50mg/m3,10/35/5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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